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34:4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2]68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68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68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30日
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已经市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及《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市局对各分局(局)查处并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
第三条 全市地税系统应保证每年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总数不低于上年查处案件总数的10%。
市局根据涉案税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自行确定市局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对于涉案税额特别大、案情特别严重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市局进行审理后直接以市局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局长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或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三)指导和监督各分局(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受理各分局(局)移送的案件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五)其他。
第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 各分局(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审理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案件材料后,应根据本局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予以受理。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移送)案卷交接单》。
(二)认为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单位。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处理情况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移送)登记表》。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各分局(局)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交由各分局(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各分局限期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分局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有关业务部门协助的,有关业务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对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审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三天前,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各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有关分局(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然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六)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后,交由各分局(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于分局移交市局并符合由市局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后,依法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由移交分局(局)录入电脑和负责追缴入库,涉及采取有关法律措施的,由移交分局负责。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各分局(局)归档。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第十六条 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理的案件,有关分局在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前,对审理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将异议的事实、理由、依据等书面报告市局审理委员会,并按市局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八条 各分局应在次年1月15日之前,向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如下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
(二)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分局(局)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六种)(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2]68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