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2]30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营销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营销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30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保险营销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30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1月22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8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企业在今年7月31日之后(指实际支付日期)支付给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收入,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法定费用的扣除标准:
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营销费用之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再减除费用800元;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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