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33:27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2]195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厂房租赁税收征管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厂房租赁税收征管的通知
东地税发195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厂房租赁税收征管的通知
东地税发19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12日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为加强对房地产租赁业的税收管理,市政府于1997年颁布了《东莞市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东府55号)。由于各种原因,上述管理办法在一些地方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突出表现在镇、村两级出租厂房没有依法纳税,税收流失相当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实现依法治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投资环境,市委、市政府于200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18次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加强对镇、村厂房租赁的税收管理工作,对所有出租的厂房、商铺都要依照《东莞市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税收管理,依法征税。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市局提出以下具体要求,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排除阻力,大胆开展工作。加强厂房租赁税收征管将会触及许多单位和个人的既得利益,必定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让全体地税干部都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阻力大胆地开展工作。
二、真抓实干,使征管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东莞市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东地税发144号文转发)的规定,落实各项征管措施,依法征税。各分局不得擅自降低征税标准,任何人无权违反规定减免税,否则,市局将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分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厂房租赁税收征管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及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将采取调整财政分配方案等措施予以配合,市政府还在11月12日召开的全市整治和优化投资环境工作会议上对这项工作作了部署,要求各镇区领导从大局着想,积极支持税务部门抓好征管。市局要求各分局要充分利用大好时机,趁势而上,大力开展税收宣传,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市局印制了税收政策宣传提纲,并将在地税网站和有关媒体发布、刊登。各分局请迅速将宣传提纲发给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宣传解释。同时,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当地行政职能部门和各村委会联系,争取得到支持,顺利开展工作。
四、认真做好租赁业户的税务登记工作。从2003年开始,租赁业户均要按照《东莞市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务登记表》,只登记不发证),申报房产的出租情况,对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认真复核其房产登记情况。
五、加强检查,核实计税租金,规范租赁发票的使用。出租的厂房由于受地理位置、营商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租金差别很大,为防止纳税人钻空子瞒报租金收入,必须加强检查。若纳税人申报厂房租赁收入、厂房原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分局难以查核的,可根据厂房所处地点,在市局制定的指导计税租金和指导计税价幅度内(具体见东地税发181号文)核定征税。另外,通过规范租赁发票的使用,特别是向承租方明确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使其自觉索取租赁发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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