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2]20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东地税发207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东地税发20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30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期,部分分局请求市局对《关于实施〈东莞市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东地税发181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一条第一款:“……个人出租房地产,每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每月租金收入超过800元的,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算征税。……”的规定予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的规定,市局现明确如下:对《规定》中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个人出租房地产行为,在8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每月租金收入超过800元(含800元)的,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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