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03]1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1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1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月5日
局属各单位:
我局已于2001年8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42号文中所称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指接受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各级卫生局(厅)或中医药管理局。
二、已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的医疗机构,按照4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尚未作“营利与非营利”性质鉴定的医疗机构,在2002年11月(税款所属时期)前仍执行2000年7月10日之前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收政策;从2002年11月起,对未作“营利与非营利”性质鉴定、又不属于政府投资的医疗机构,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的适用税收政策。
三、42号文中“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的执行时间,以该医疗机构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计算;对未作“营利与非营利”性质鉴定的,从2002年11月1日起计算。
四、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免税期内用于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等支出的医疗服务收入。
五、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免征营业税期限内应逐年向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递交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填写《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营业税支出明细项目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由税务机关监制的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的发票(要求提供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原件上加盖标识后退回纳税人),减免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得高于上述经核实的支出金额;如当年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大于当年医疗服务收入的,其差额可在次年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直至免税优惠期满为止。
六、申请减免各税种的受理期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各税种的受理期
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受理期为纳税人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期满一年后的次月(在三年免税期内,要逐年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2.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受理期为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一次性办理三年的减免审批手续);
3.申请减免车船使用税的受理期为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一次性办理三年的减免审批手续)。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必须逐年办理审批手续,受理期分别为三个税种每年的征收期内。
七、上述各税种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减免的,应按期申报纳税。经批准同意减免后,已入库的税款应及时予以抵扣或办理退库手续。
八、属于市内各区(不含番禺区、花都区)管辖的医疗机构,上述各税种的减免由各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审批;属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管辖的医疗机构,由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营业税支出明细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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