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31:40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3]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其产品销售专门店装修的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其产品销售专门店装修的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东地税发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其产品销售专门店装修的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东地税发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月14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其产品销售专门店装修的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3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企业装修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应在专营合同规定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若专营合同没有规定受益期限的,应在不短于3年内平均摊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缩短摊销年限的,要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按批准的年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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