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3]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东地税函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东地税函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月24日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02年7月1日前购买或新建的房产仍按《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第六条及《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的房屋定期免征房产税规定的通知》(粤税外字第23号)的规定享受原定期免税优惠,2002年7月1日后购买或新建的房产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新建的房产,应在取得房产之日起的60天内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提出免征房产税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未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必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报建资料及地税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免征房产税审批表》,经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核实审批后,方可享受定期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三、对我市符合此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新建房产,尚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需在2003年5月1日前到主管地税分局补办享受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审批手续;优惠期在2002年12月31日前已届满的,不再补办审批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免征房产税审批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纳税人,一份主管分局留存,一份连同申请书上报市局税政科备案。市局已统一印制该表,请各分局速到市局税政科领取。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