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30:3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办发[2003]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防伪税控系统服务模式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防伪税控系统服务模式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防伪税控系统服务模式的通知
粤国税办发1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8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不合珠海):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职能,充分利用社会上专业公司的技术优势,提高防伪税控系统的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221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省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意见》(粤国税办发52号)文的要求,现将防伪税控系统经营,服务等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为广东省(不合深圳、珠海)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产品销售、用户培训、设备安装,售后服务等工作,并有义务在各地级市组建服务单位。
(二)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的经营,服务等相关活动。若各地原防伪税控系统的维护由税务机关负责服务的,请在2003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防伪税控系统用户与服务有关的档案移交给当地服务单位,维修备件统一送到省局信息中心管理检查科。
(三)省局要求防伪税控系统县区级服务单位在2003年1月31日前组建完成,请各地税务机关敦促和监督该项工作的完成。
(四)为了确保各地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防伪税控系统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服务单位各自的职责,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协议样本见附件,各地可在此基础进一步细化。
附件: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协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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