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30:1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3]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第十一届运动会集资业务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第十一届运动会集资业务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第十一届运动会集资业务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8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1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你市《关于给予广东省第十一届运动会集资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深府154号,以下简称《请示》)悉。受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现就《请示》涉及的地方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由于与全国第九届运动会(以下简称九运会)集资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筹资模式不同,广东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的集资优惠政策不宜完全照搬九运会政策,以免政策运用受到限制。为更好地运用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对运动会的支持,按照《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本届省运会的实际,经研究,我局对《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政策规定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请示》第一点的第(一)小点和第(二)小点对广告支出规定存在政策交叉,建议将《请示》第一点第(一)小点中的“广告(不含白酒)”删去;同时将第(二)小点修改为“企业对省运会的广告支出(不含粮食类白酒),凭深圳市第十一届省运动会筹备委员会广告集资部出具的发票,准予当年在税前扣除。”
二、营业税方面
建议对《请示》第二点作如下修改:单位和个人接受“深圳市第十一届省运动会筹备委员会广告集资部”(以下简称“集资部”)的委托,组织文艺演出、承办体育赛事、从事咨询服务、设计、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分给“集资部”的部分,受托方可凭“集资部”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2002年3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税款所属日期)免征营业税;受托方自己所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集资部”自己为省运会筹措资金而组织文艺演出、承办体育赛事、从事咨询服务、设计、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2002年3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税款所属日期)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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