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30:0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3]9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门市新会撤市设区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门市新会撤市设区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9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门市新会撤市设区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93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新会撤市设区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372号)收悉。经研究,鉴于原新会市国税局套印的广东省新会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积压较多,为减少发票印制费用的损失,省局同意原有的这部分普通发票继续使用,期限延至2003年6月30日止。增用部分应套印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已下发的有关集中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规定。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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