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3]1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批复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批复的通知
穗地税函1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批复的通知
穗地税函1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21日
局属各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曾于1998年在《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294号)中明确了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有关税收问题。日前,接省局制发了《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641号),又再重申有关的政策规定,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征收单位要对银行机构接收抵债房地产完税情况开展一次调查,并由各独立交纳营业税的银行机构在5月底以前填报《银行系统接收待处理抵债房地产完税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对接收了抵债房地产后,在1999年1月至2002年12月(税款所属时期)期间内,少缴或未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银行机构纳税人,要求其在今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内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处理。
对外资银行接受企业以抵押房地产偿还贷款的,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外资银行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附件:(略)
1.粤地税函641号
2.汕地税发172号
3.《银行系统接收待处理抵债房地产完税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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