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29:3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12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2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2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25日
各分局: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收应扣应收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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