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29:3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粤经贸技术[2003]95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2002年第108号公告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2002年第108号公告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95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2002年第108号公告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9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28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内各直属海关,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认第九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及撤销和调整13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2年第108号)公告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认定为第九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请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国经贸465号)规定的程序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略)
1.《公告》(2002年第108号)
2.第九批认定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3.撤销和调整的13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
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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