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3]5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对生产性企业恢复征收堤围防护费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对生产性企业恢复征收堤围防护费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5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对生产性企业恢复征收堤围防护费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5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11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
为了公平负担,促进我市堤围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根据国家水利政策和我市堤防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情况 ,经市领导决定,对生产性企业从 2003年 4月 1日〔所属期为3月份 〕起全面恢复征收堤围 防护费 , 为此,市水务管理局和我局已以珠水字33号文向全市纳税单位发出《通告》,为贯彻落实做好该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征收管理分局要迅速组织力量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在征收大厅张贴《通告》或通过电子屏幕、政策法规宣传栏发布《通告》,并充分利用纳税申报期向生产性企业、新办企业派发《通告》,切实让企业办税人员、财务人员了解掌握政策,协助配合搞好堤围防护费的征收。
二、各检查分局要及时组织人员,分区分片负责,深入各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特别是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涉外企业、行业协会、外商协会等开展征前宣传发动工作,要耐心细致将具体的相关政策宣传到企业,特别是“对每月应缴费超过一万元的,不分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一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的政策,使企业切实了解掌握政策,积极配合我们搞好征收工作。同时,要及时准确修改生产性企业、新办企业的纳税鉴定,确保堤围防护费从4月1日起能够及时征缴入库。
三、信息技术部门要做好技术保障工作,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修改电子申报纳税部分相关征缴程序,将电子申报纳税企业应缴的堤围防护费纳入正常征缴范围一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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