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局 东财[2003]51号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东财51号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东财5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5日
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有关企业,办理减免税税收优惠的,具体申请审批程序:由申请企业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财税208号文规定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将审批情况上报市级税务机关税政科备案。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时必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东莞市劳动局统一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企业与新招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
六、企业全体职工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工资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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