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26: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3]8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8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8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1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按规定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据以征税的,由代表机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审核确定,不再逐级上报呈批。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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