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25:3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3]10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0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0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3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57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第二款中“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时,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对于已被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其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应按国税发6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其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附件1: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3:转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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