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3]10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0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0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30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57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点第二款中“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时,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二、对于已被确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其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应按国税发6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其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附件1: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3:转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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