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3]13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3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0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局内各单位:
前段,市局陆续印发(转发)了若干税收政策文件,为正确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16号文营业税若干政策执行有关问题
(一) 根据该文第二条(八)规定:“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担负政府职能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包括土地开发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代理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的不征收营业税。该中心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的代理、交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 根据该文第三条(十三)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在省局未明确前,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的,仅限于上述己列举的部分,该行业主管部门列举的其他“设备”价值,不得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2、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在省局未明确之前不包括供电工程。
3、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减除设备价值在省局未列具体设备名单前暂缓实施。
4、纳税人取得工程收入计税营业额需减除设备价值时,应先提供购入设备的发票或合法凭证,工程结算有关资料,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税务征收机关核实后,方可给予减除。
5、对已办理减除计税营业额的购进设备原始发票或合法凭证,应在正面加盖“已减除计税营业额”印章,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设备价值。以避免纳税人重复使用。
6、考虑到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已列举的设备较为繁多,且并非能按单项工程采购,计算减除较为复杂,不便在办税厅开票时逐项计算减除,因此,对工程使用设备数量价值较为平衡,按查帐方式征税,帐册健全,设备购进领发保管制度较为健全的这类企业,经主管检查分局核准,可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减除设备价值,地税主管检查机关在税收检查时核查。
(三)根据该文第三条(二十)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在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包括随同分摊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计征营业税时,不得减除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也不得减除被拆迁房产的补偿款。
2、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来源不属于自已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减除任何价款计征营业税。如自建的不动产、股东投资入股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受赠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承接改制前企业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划拨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等等在销售或转让时均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3、回迁房再销售时减除原购入价款,有发票的按规定减除;无发票的市区可按2000元/平方米计算减除;斗门区、金湾区、各海岛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减除。
4、通过整体购置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在分套(块)再销售时,可先按平均购买价计算减除,在销售最后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时再结算实际减除额。在原购置发票上应分别注明已减除的价值。
5、不按查帐方式征税的企业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其申报交易价低于评估价10%的,应按不低于评估价10%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公开拍卖的除外),其申报交易价高于上述价款的按实际交易价确定计税营业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减除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可在计税时减除的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不包括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7、购置或受让原价款的减除,应由纳税人(或代理人)自行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经地税机关或委托的代征单位审核原始发票或合法凭证后方可减除。属查帐征税的纳税户,由主管地税检查机关负责审核;属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的,由负责代征单位征管的地税检查机关负责审核;零散在办税厅申报开票的由征收分局负责审核;各分局应制定审核办法报市局备案。
8、原规定个人销售房改房或销售住用一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继续执行。
(四)财税16号文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现在由于文件到达较迟,未按财税16号文规定执行而多征的税款,可申请办理抵缴本年度应纳营业税或退还多征税款。按上述规定审核办法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抵缴本年度应纳营业税或退还多征税款。
二、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但设备价值要计入工程收入总额中填开发票,采用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应按填开发票的总额带征所得税。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收所得税的,能核实所得额的,按核实所得额计征所得税,凡不能核实所得额,采取按带征率计征的,应按规定全额计征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得减除购置原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现行有关征收所得税规定执行,但采取带征方式计征所得税的,亦应按规定全额计征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得减除购置原价)。
四、 对查减企业亏损额,发现企业虚报亏损,但未实现偷逃税之前,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发现由于企业虚报亏损,己造成以后年度少缴税款的,可按偷税处罚。
五、内资企业和个人承租、承包外商投资企业中部分经营项目(如酒店内娱乐、饮食、桑拿等)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对原按10%乘10%计征所得税的国地税共管双定户,应改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亦可改按规定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税务机关确定增值税、营业税不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对其经营所得同时确定为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回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回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当月。
九、对2002年度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列支企业开展清理复审,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依据,由检查分局负责在今年6月底前上报市局,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局统一下发名单后方可继续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停止执行。
十、珠地税发第111号《关于对帐务不健全企业的个人所得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我市帐务不健全的私营以上企业,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款50至500元的规定取消,从今年6月(所属期)起执行。
十一、 珠地税发第2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如与国家、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符的停止执行,改按国家、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市局珠地税发第226号文,转发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珠府29号)附件五中规定与国家现行规定不符的停止执行。
十三、考虑到企业在第四季度申报时,己汇总预缴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且近期受到“非典”的影响,为保证税务代理的质量,对内资企业通过税务代理的,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年度申报期限,可放宽到2003年5月底前;对外资企业通过税务代理的,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年度申报期限,可放宽到2003年6月底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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