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3 11:24:0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3]13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3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3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之前,税务登记代码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编制和管理。
二、刊登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的报刊,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进行公告。
三、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待省局征求各地意见后,在拟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中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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