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s Archiver
论坛
›
热点答疑
› 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山山而川
发表于 2020-5-26 13:00:58
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5-26 13:00:5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规定:“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