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32:37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3]121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梅地税发121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梅地税发12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梅江、蕉华征收管理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粤财法40号)规定,对我省饮食业、旅店业免征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收,市局就如何加强发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清查饮食、旅店业,对不具有领购发票资格的业户,立即停止供应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业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接受处理的,立即收回发票。
   二、从事饮食、旅店业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申请领购发票,除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发售外,必须在所发售的每份发票的右上角加盖“2003年10月1日后开具无效”字样的印章(由各单位自行刻制),印章规格为1.5×2cm,在文到之前发售的发票,必须收回补盖印章。对加盖有“2003年10月1日后开具无效”字样的发票,必须在2003年9月30日前缴销。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严格审批发票供应的种类和数量,实行“验旧供新、按月清缴”制度,严禁超范围和数量供应发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户申请领购发票数量、金额与同期(或同类纳税户)相比变化异常的,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并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四、各单位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消费者了解税收优惠期间的发票管理特殊规定,培养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提高消费者辨别真假发票的能力,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开具假发票和无效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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