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31:46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函[2003]58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函58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函58号
全文有效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征收股在受理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时,应通过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的认证子系统和报税子系统分别对企业申报的进项税额和销售额进行核对。管辖一般纳税人户数较多的分局,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至月底前由管理股完成上述核对工作。凡是核对有问题的抵扣联发票应不予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凡是申报销售额少于发票存根联抄报税销售额与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的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额。
二、各分局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应对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进行认证监控用户和报税监控用户授权,以便其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7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省局明确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已经开通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以下简称“网络版”)的地市,税务机关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只需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以下简称《认证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各一份,交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通过网络版系统查询《认证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的内容,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进行核对。为减少纳税人申报时的等候时间和拥挤程度,管辖一般纳税人户数比较多的征收分局,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至月底前由稽核管理部门按上述要求完成进项税额的核对。
二、对已经开通网络版的地市,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通过网络版系统和征管系统2.0版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与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抄报税数进行核对。为防止申报期办税大厅纳税人过于集中拥挤,管辖一般纳税人户数比较多的征收分局,可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至月底前由稽核管理部门完成此项工作,并对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普通发票销售额进行核对。凡是申报销售额合计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三、仍未开通网络版的地市,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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