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31:03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通字[2003]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通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通告
珠地税通字1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通告
珠地税通字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15日
各纳税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了保护合法经营,防范和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统一全市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使用我市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均要使用以下统一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标准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0厘米,短轴为2.8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地税税务登记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
二、请香洲区各用票单位及时携带有关资料(见附件)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第一大队申请备案刻制(地址:香洲湖湾路警察学校对面出入境管理处六楼,咨询电话:8640235);斗门区及金湾区的单位可就近在本辖区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申请备案刻制(斗门区地址:井岸镇朝福路132号,电话5522167;金湾区地址:红旗镇滕山二路公安分局院内,电话:7794790);以免影响用票。
三、自9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使用统一“发票专用章”的,地税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供其发票、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咨询电话:2616110,2616291
附件: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所需携带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属分支机构,国有、集体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刻章证明。
3、需附地税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上所需资料请用A4纸复印,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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