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30:5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59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59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59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17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各分局要加强对我市中标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要求中标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并为每户企业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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