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30:47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3]140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地税发140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地税发14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8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适用对象的规定除下列两种情形以外的“双定户”均适用《办法》,实行“双简”:
(一)月定营业额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且实行“发票加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定额部分税收可以实行“简并征期”,发票开具额部分税收必须按月申报纳税。
(二)月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且实行“发票加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不实行“简并征期”,并不得采用“储税划缴”方式缴纳税款,必须按月申报。如果定额和发票开具额合计数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全额征税;如果定额和发票开具额合计数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期限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市的合并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季,纳税人应当自期满(季满)次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税款缴纳期适逢公众假日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三、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
发票管理继续实行“验旧供新”和“按月清缴”制度,领用发票的纳税户必须按月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告表》。
四、关于开具完税凭证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对采用“储税划缴”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决定是否开具完税凭证;
(二)对上门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三)对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代征单位和个人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五、其他规定
各单位必须在2003年7月31日前向“双定户”发出《通知》(见附件),告知有关新的申报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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