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3]34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收费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34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收费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34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25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登记收费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17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省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你市国税系统现行对税务登记的收费依据应继续按省局1999年《关于加强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80号)的规定执行,但不需再按该通知规定的标准上缴省局,而是由省局在下拨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时,先按标准扣除后再下拨。
二、按照省物价局、监察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165号)的要求,你局可根据以下几个文件的规定作为现行国税系统对税务登记收费公示的依据:
(一)1993年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税务登记证收费项目、标准的复函》(粤价费(1)函102号,见粤国税函215号文的附件一,粤税发408号转发)。
(二)1997年省物价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447号,粤国税发336号文转发)。
(三)1999年省物价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443号,粤国税函384号文转发)。
三、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理》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省物价局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原你市所属各市(区)物价局对各地税务登记证收费的规定没有效力,应统一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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