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3]22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珠地税发228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珠地税发22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6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
前段时期,各地在堤围防护费的征缴工作中,都提出了一些亟待明确解决的问题,现结合近期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整,将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珠府149号文已明确规定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外来进入我市临时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在我市没有常设机构、住所的境外公司、企业都不属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对象,其取得来源于我市的营业(销售)收入不属于征收堤围防护费的范围。具体征收范围的界定:
1、进入我市临时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为准,已办理报验登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所得税回所在地缴纳的,其来源于我市的营业(销售)收入不征堤围防护费,其他须就地征收所得税的,其来源于我市的营业(销售)收入一律就地征收堤围防护费。
2、在我市没有常设机构的境外公司、企业,其取得来源于我市的营业(销售)收入,不论是否汇出,按税收政策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征堤围防护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含预提所得税)的,一律征收堤围防护费。
二、征免规定
1、对税务机关确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免征堤围防护费。
2、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其免税项目收入部分免征堤围防护费,其他应税收入部分仍征收堤围防护费。
3、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其减征部分免征堤围防护费,其征税的营业(销售)收入部分征收堤围防护费。
4、经税务机关确定不属于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收入,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三、适用费率的确定
1、三资企业、外贸企业、“双软”认证企业、生物医药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其取得的营业(销售)收入,不分主营、兼营项目收入,全部按0.5‰计征堤围防护费。
2、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供货珠海外贸企业出口的业务收入,劳务出口及技术出口的收入按0.5‰计征堤围防护费,是指缴费单位、个人经营此类业务取得收入适用的费率,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1‰计征堤围防护费。
3、上述所指的企业、项目以外的单位、个人其生产经营取得的应税收入一律按1‰计征堤围防护费。
四、计费依据
1、营业税纳税人以应纳税营业收入额为计费依据。
2、增值税纳税人以不含税销售收入(包括不含税出口收入和不含税内销收入)为计费依据。
3、消费税纳税人以应税销售收入额为计费依据。
五、延期申报
1、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随同延期申报纳税一并延期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受理的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纳税的,则堤围防护费随同税款一并延期申报缴纳,不同意延期申报纳税须按期缴纳税款的,则堤围防护费应随税款一并征缴入库。
2、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不能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的,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内申请延期申报缴纳堤围防护费,由核准税款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的部门一并审批。
3、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预缴税款或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交税款,则应随同预缴税款按计税营业(销售)收入额计算预缴堤围防护费。
六、多征、重征的退库
由于误征或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征、误征和重征堤围防护费,按现行税款退库程序办理退库。
七、注销、停歇业堤围防护费的清缴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随税款清缴时按实际应缴费额清缴入库。
2、税收“双定户”其使用发票取得的收入或超出定额20%自行申报的部分,随清缴发票、税款时按实际应缴费额清缴入库。
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部分,按征收的流转税额换算成营业(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计算,月应缴费超过最低征缴额的按实际征收,应缴费不足最低征缴额且当月实际经营期不足15日的予以豁免,超过15日按最低征缴额征收。
八、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九、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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