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穗信息化字[2003]22号 广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信息化字22号
广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信息化字22号
全文有效
2003.08.18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前言
信息产业是二十一世纪的战略性主导产业,集成电路产业是电子信息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核心,其技术水平和产业规模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重要标志。集成电路产业是所有产业中拉动国民经济发展贡献最大的产业,对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综合实力有深远的影响和巨大的推动作用。现代经济发展的数据表明:集成电路每1美金的产值,可以带动信息产业10美元的产值和100美元国内生产总值(GDP)。
集成电路产业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最迅速、竞争最激烈的产业,其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高效益的特性,为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设定了严格的门槛条件,包括优越的地理环境、充沛的水资源、强大的工业基础、广阔的电子市场、丰富的人才资源和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广州地处珠江三角洲中心,是华南地区经济发展的龙头,广州和周边地区更是国内集成电路的最大集散地和消耗地,集成电路市场消耗量占全国三分之二。良好的区位优势、市场优势、资金优势和人才优势,为广州发展集成电路产业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为加快广州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以引导和配置资源,集中力量加速发展集成电路产业。
二、世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状况和国内面临的形势
(一)世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状况
1.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下,世界范围内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迅速,市场容量大致以每5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进入21世纪后,集成电路产业仍将保持高速发展,其中亚太地区增长速度最快。
2.电子整机市场是集成电路市场强大的驱动力。世界范围内,各经济区域的电子整机产品市场与集成电路市场具有正相关关系,以IT产业为主导的电子整机产业的持续发展是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强大引擎。
3.集成电路产业极大地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集成电路在全球电子整机的价值从1987年的10%提高到1997年的18%,2002年增加到27%,其中信息技术的核心包括计算机、通信网络产业的发展更是极大地依赖于集成电路的发展。
4.集成电路产业链呈现向中国大陆转移的趋势。集成电路产业从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的日本,90年代的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地,呈规律性的产业转移发展。中国良好的投资环境、潜在的巨大消费市场、优秀的人才素质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核心竞争力。最近3年,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投资已超过之前40年的投资总和,设计公司两年内翻了两翻,显示集成电路产业链正在向中国发生转移。
(二)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国内集成电路市场迅速扩大。据预测,“十五”期间我国集成电路市场增长速度将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3~4倍。2001年我国集成电路市场在世界集成电路市场下降30%以上的情况下,仍然呈现快速增长,集成电路市场总需求达到了1144亿元,比上年增长29.2%,2002年市场规模为1471亿元,增长28.6%。未来5年内,我国集成电路市场将以25.1%的复合增长速度发展,预计到2007年,国内集成电路市场需求总规模将达到4500亿元左右。
2.国内集成电路产业产能严重不足。目前,我国集成电路的80%依靠进口,高档集成电路几乎全部进口,近年来集成电路产业虽以30%以上的高速增长,但仅占世界市场份额的1%。2001年国内进口各类集成电路总金额165亿美元,集成电路贸易逆差达到140亿美元,逆差比2000年增加了33%。巨大的市场需求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滞后的反差,导致我国集成电路进口量越来越大,也是吸引境内外投资者踊跃投资集成电路产业的主要原因。
3.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高速发展,国务院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国家计委、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相继制定了发展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方针与措施,国务院于2000年6月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十五”期间,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将以长于研发的北京及周边地区、产业集聚的上海及周边地区、市场繁华的广东地区作为发展重点,上海、北京等地已制定了建立集成电路产业基地的规划方案,制定了特殊政策以吸引外商投资。
4.加入WTO —— ITA(信息技术协议)后,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直接面临国际化的竞争。加入WTO ——ITA后,集成电路产品的进口关税将迅速下降,主要集成电路产品逐步实行零关税,关税壁垒不复存在,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将直接面临国际化的激烈竞争和挑战,发展集成电路产业不能单纯依靠市场优势,必须具备市场、资金、人才、技术、成本等综合竞争优势,才能在国际集成电路产业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
三、广州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
(一)广州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优势条件
广州是中国目前经济最活跃、增长速度最快的城市之一,综合经济实力位居中国十大城市的第三位,经济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信息化水平等指标,均居全国十大城市之首。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3002亿元,增长13.2%,占广东省1/4强,成为国内三个GDP超3000亿元的城市(其他两个为上海5409亿元、北京3130亿元)。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广州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区位与市场优势
广州地处珠江东岸信息技术产品制造产业带和珠江西岸家用电子产品制造产业带的交汇区,以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是全球信息技术产品制造和产业配套的重要基地之一,区域电子信息工业一直稳居全国首位,汇聚了TCL等许多规模效益显著的大型电子信息企业集团。2002年,广东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产值约3760亿元,在全国电子工业百强企业中占24席。整机企业的发展造就了珠江三角洲地区巨大的集成电路需求市场,2002年广东地区集成电路和微电子组件进口量为237亿片,合138亿美元,约占全国进口总量的三分之二。同时,珠江三角洲地区信息化建设和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也对集成电路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未来3~5年内,广东省仅智能卡的需求将达到1.4~1.6亿片,迅速发展的汽车工业对汽车电子也将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
发达的电子信息产业链、高速发展的信息化建设和繁华的电子信息产品贸易市场为广州发展集成电路产业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2.产业基础优势
电子信息产业是广州三大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全市增长最快和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之一。2002年广州电子信息产业增加值306亿元,较上年增长21.8%,其中移动电话机、光通讯设备、计算机、汽车仪表等增幅超过四成,形成了一批上规模的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其中5家列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软件产业发展居全国第二位,8家软件企业列入中国软件百强,广州天河软件园被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确定为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世界排名前500强的跨国公司有108家在广州投资办厂,形成了一批高水平的骨干项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也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组建了广晟微电子公司等10多家具有一定实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建成了广昕科技等一批封装测试企业,初步形成了气体、引线框架、设备和模具等配套条件。
广州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电子信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为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配套、技术支撑和人才等基础条件。
3.教育及科研优势
广州作为华南地区的科技和教育中心,科研和人才基础雄厚,人才培养和人才再生能力强,为发展集成电路产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全市共有国家、省、市研究所192家,专业技术人员66.5万人;普通高等院校39所,在校学生29.9万人;研究生培养机构22个,在校研究生2万余人。拥有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学科93个,硕士学位授予点263个。其中微电子专业和方向硕士培养点4个,博士点1个,初步形成微电子本科、硕士、博士的人才培养体系,每年培养微电子及相关专业本科生1000多人,硕士生、博士生近百人。为满足集成电路产业对人才的需求,正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筹办微电子博士点、集成电路设计工程硕士、微电子制造工程本科等培养项目。在微电子技术研究方面,有信息产业部第五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第七研究所、广州半导体材料研究所等专门研究机构和一批从事ASIC(专用集成电路)研发和应用的机构。
4.人才汇聚优势
良好的经济、文化和创业环境是人才栖息的重要因素,广州良好的自然、人文条件和适宜的生活环境为吸引和引进人才提供了基础。广州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和每年一次“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为广州引进人才提供了重要途径。为鼓励和支持科技人才创业而设立的广州国际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科技孵化器,以及正在不断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为引进技术人才创业和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5.融资和金融服务优势
广州金融、证券服务体系完善,机构种类齐全,金融资产规模居全国十大城市前列。2002年底,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为7498亿元,其中企业存款2905亿元,贷款余额5257亿元;全市各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2595家,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分行和办事处30家。并拥有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大量专业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为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条件和金融服务环境。
(二)广州发展集成电路产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广州发展集成电路产业也面临着困难和挑战,一是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在区域竞争中居于后发地位。长于研发的京津地区和集成电路产业基础较好的长江三角洲地区集成电路产业逐步产生产业和人才集聚效应,广州如何利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区位优势和市场优势,发挥市场对境内外资金投入和国际集成电路产业巨头落户的牵引作用,构筑区域乃至国际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二是对如何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认识和思路尚需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由于集成电路产业的高投入和高风险,以及广东过去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走过许多弯路,造成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心理硬伤和认识差异,因此,必须调整思路,统一认识,把握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规律,充分认识集成电路产业在珠江三角洲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中的战略地位,认识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紧迫性和面临的难得机遇。借鉴国外经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措施,统一规划、统筹考虑、综合配套,形成良好的产业群聚环境,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三是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数量不足,尤其是高级市场和设计人才缺乏。必须创造适宜的产业发展环境,引进和培养两条腿走路,构筑人才体系。四是投资力度不足,专业投资机构、大型电子信息企业和民间资本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投资积极性未能充分调动起来。
四、广州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目标
(一)近期目标(2003~2005年):形成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基本框架
1.重点发展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业,以大型电子信息企业的研发中心、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资源为基础,吸引海内外研发机构、企业、人才和资金,建立20~30个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中心)。
2.利用当前国际集成电路产业向中国大陆转移的时机,积极争取与国际大型集成电路企业的合作,以引进为主,建立1~2条主流技术水平的硅芯片生产线(6~8英寸;0.35~0.18微米),建立3~4家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的封装测试企业。
3.根据集成电路产业的技术、工艺要求,完善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环境。
4.初步形成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公共服务体系,具有比较完整的集成电路技术人才培养、培训能力。
(二)中期目标(2006~2008年):建成相当规模的集成电路产业基地
1.集成电路制造、封装业:发展到3~4条8~12英寸硅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具有0.18~0.09微米的加工能力;6~8家具备BGA(球栅阵列封装)、CSP(芯片尺寸封装)、MCM(多芯片模组封装)封装能力的封装企业;建立1~2条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和器件生产线。
2.集成电路设计:建成50~60家设计公司,具备高水平的设计能力,如:SOC(单片系统)设计、嵌入式系统设计等。形成一批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规模的设计企业。
3.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配套环境,具备设备和模具等配套能力,可提供集成电路产业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超纯和特种气体等。
(三)远期目标(2009~2012年):成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基地
1.发展到5~6条8~12英寸硅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具有0.1~0.07微米工艺的加工制造能力,建成总数10~15家具有当代水平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2.发展IC设计公司总数80~100家,设计产品的创新性和产品价格具有国际竞争能力。年产值超亿元的设计企业8~10家,10亿元以上的设计企业2~3家。
3.形成集成电路设计、晶圆片制造、芯片封装测试、材料和设备制造等较完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和配套体系;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培养和引进一大批一流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具备较强的市场能力,产业形成规模,成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基地。
五、广州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基本任务
(一)建设以芯片制造为基础,芯片设计先行的集成电路产业链
打造广州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当前的突出重点是建设带动效应强、居于产业链主体地位的芯片制造业。抓住机遇,集中力量,以引进国际著名的芯片制造企业落户广州为主要突破口,建设高水平、大规模的0.25~0.13微米硅集成电路生产线,以及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生产线、倒装片封装等先进技术封装测试生产线,带动广州和整个珠江三角洲地区集成电路产业的高速发展。
同时,发展广州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任务是发展市场关联度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设计业。利用广州高等院校和研究所多、人力资源丰富、整机市场和芯片应用需求旺盛的优势,以芯片设计作为关键切入点,优先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尽快建立一批立足珠三角、面向国内外市场的FABLESS设计公司(即无生产的IC设计公司),建立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等产业发展的支撑环境,尽快形成广州集成电路设计业的规模化和积聚效应。
(二)建立功能完备的集成电路产业园区
以广州科学城、南沙科技产业园、天河软件园等为主要基地,各有分工和侧重,规划建立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园区要根据产业特点,按芯片制造、封装测试、配套产业、设计研发和交易等专业分区。园区除完善道路交通、供电、供水、热力、通讯、污水排放和处理等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生活配套设施外,还应根据集成电路产业的工艺要求,建立特定的基础设施,包括建立集成电路产业所需的工业气体管道,建立半导体工艺流程产生的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可回收废水的回收系统,以及营造无噪音、无烟尘、无振动的优美环境。
(三)发展与集成电路相关的配套产业
积极引导和推动与集成电路核心产业相配套的多种技术产业群,包括各种超纯气体的制备(纯度在7个9以上)、超纯水的制备(电阻率18兆欧以上)、超净室的制备(达0.1微米1级)、专用设备及模具的制造、晶体拉制以及精密化学试剂和特殊化学材料的制备,厂房专业设计、环境监测与废水、废气的特殊处理。
(四)构筑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
配合广州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目标,重点建设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训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定位于初、中、高级技术人才的长期性新生力量的培养,而人才培训中心则定位于短期性培训教育。
引导、鼓励和支持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在现有微电子学科基础上增设集成电路设计、工艺和制造技术等专业学科,建设学士、硕士、博士等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做好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实验条件,引进高水平、具有产业实际经验的专家教授,保证人才教育与产业需求接轨。
组织和引导集成电路厂商和专业培训机构,培训集成电路产业应用技术人才;引导和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加强集成电路制造业所需的技工人才培训;制定和落实人才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环境,留住本地培养的人才,引进境内外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吸引高层次留学人员回来创业和就业。
力争到2008年,形成完善的人才培养和培训体系,具备集成电路产业各层次的人才培养和培训能力。
(五)健全技术研究和服务体系
为实现广州集成电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组建产学研一体化、面向应用和市场的新型集成电路研究开发中心。以政府引导、企业参股、国家支持的模式组建,并按企业模式进行研发中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主要功能包括开展新一代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工艺技术、应用技术、封装测试技术的研究;开发新一代核心工艺技术、市场需求大的高档产品,转移到大生产线上;开展3~5年后新一代系统芯片中新工艺、新器件、新结构的前瞻性研究;向产业输送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构建集成电路产业技术服务体系,推进集成电路设计支撑平台建设。重点是通过联合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引进技术,建立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降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投资门槛,降低设计企业成本,吸引中小投资者进入集成电路设计领域,促进集成电路设计的产业化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设计验证平台、MPW(多项目晶圆)投片/芯片测试/芯片封装服务平台、培训平台、IP库服务平台等。在现有的广州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广州集成电路测试中心等基础上,通过引进、整合和完善,建立完整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服务。
经过5~10年的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集成电路产业应用型科研和服务体系,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
六、广州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基本措施
(一)落实国家和省市政策,构建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国务院颁布《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后,我市跟进颁布了《广州市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1〕42号)。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这些政策规定,制订相应政策实施的操作程序,协调解决政策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全面落实产业政策;各科技园区也要根据相关政策,从大局出发,积极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集成电路企业落户提供优惠的入园条件和周到服务。通过各方面努力,精心营造广州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适宜政策和服务环境。特别是对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要在投资、融资、土地、税收、技术引进、技术开发、人才、通关、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政策性倾斜,吸引企业聚集。
(二)重点引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投资机制
集成电路产业是资本技术密集、高风险、高回报的战略性产业,高效、可持续的产业资本筹集能力是产业发展的重要关键。需要通过政府引导,建立灵活多样的资金筹集方式支持产业发展。一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专业招商小组和各类招商机构推介广州良好投资环境和市场优势,提供优惠的税收、土地等支持,吸引国际集成电路企业、国外风险投资机构和专业投资机构来穗投资;二是组建专项投资基金对集成电路重点项目进行投资引导,带动国内外多种资金聚合;三是鼓励和支持风险资本、专业投资机构投资集成电路产业,引导国有资本和整机企业投资或参股集成电路企业;四是吸收民间社会资本进入集成电路投资领域,如发展社会风险投资机构等;五是充分发挥广州区域性金融中心资金丰富的优势,协助重大项目融资,组建适合于高技术产业的专业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融资的新方式;六是积极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外和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三)整合资源,促进官产学研互动的产业技术创新
技术高度密集和快速发展是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特征,建立强大的集成电路产业群,维持集成电路产业的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利用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外的科技资源,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一是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地主导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如数字电视、智能网络、信息家电、移动通讯、数码音像等,组织策划一批集成电路创新产品和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受资助的项目承担者,通过项目研究和开发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满足市场需求、有市场竞争能力的创新产品;二是政府组织和协调本地产学研机构,聚合产学研科技力量,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协作承担国家集成电路专项和863计划项目;三是积极扶持留学人员、企业、高校、研究机构自主设立的有市场前景和创新价值的集成电路开发项目;四是以贸易、合作、引进等方式,联合国内和国外科技力量推进本地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引进行业领头的跨国公司、独立研究机构和国内著名大学与科研机构在广州设立研发基地,提高和带动行业领域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引进高级人才,带动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建立吸纳集成电路产业高级人才的有效机制,设立专项资金,聘请或引进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界的大师级人物,吸引学有所成、有产业经验背景的海外留学人员,发挥国际化高级人才把握全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脉络、洞察产业发展走势的优势,为广州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出谋划策;通过他们在全球招商引资、引进技术、物色和引进人才,在广州建立高水平的集成电路设计和研发机构,建设大规模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为企业开拓市场,推动广州集成电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五)以信息化应用为先导,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应用的高速发展可产生对信息技术产品和集成电路的大量需求,从而推动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广州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建设现代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各个领域信息化的过程中,将对各种信息技术产品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如网络通讯IC、计算机IC、信息安全IC、数字电视IC、智能卡IC等。要因应制定相关策略,抢占时机,通过本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市场吸引集成电路设计和制造企业进入我市,推动广州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附件: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2.《广州市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1〕42号)
附件1: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 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章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
第四十三条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
穗府〔2001〕4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掩膜、封装、测试以及相关配套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须经市经委会同市计委、科技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除按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字〔1998〕21号)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2005年前投资的重大集成电路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市财政可以提供1—1.5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符合条件的,政府按其投资注册资金的部分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政府的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以议价转让退出。
第六条政府将在市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择优和有重点地支持集成电路领域的设计、研究和开发。
第七条在本市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及相关的重大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建设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八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薪酬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九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设备、原材料、消耗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国家、省、本市对软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集成电路企业研究开发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核准,集成电路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十四条集成电路企业奖励或者分配给有关人员的股份红利,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的,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集成电路研制、开发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科技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集成电路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提折旧。
外商投资的集成电路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的,除抵免企业所得税外,还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第十六条在本市投资新建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政府将为投资者提供“七通一平”(通水、电、路、气、排水、排污、通讯和平整)的土地,期限为30年。但投资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者抵押。前款以外的其他集成电路企业自建研究开发、生产基地的用地,可按《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规定,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50%计收土地出让金。新建或者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者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或者城市房地产税。
第十七条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其生产用电执行省网电价(市优惠电),同时每千瓦时0.5元以上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实际用水(办公与生活用水除外)每吨1.0元以上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水电的补贴标准可以随水电成本的变动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对2005年以前新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免收自来水、煤气和供(配)电增容费。
第二十条集成电路制造业所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落户本市,不受进入本市户口指标限制,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二十一条持外国居留证的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集成电路产业工作的,其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以适用附加减除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鼓励个人创办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公司。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设计项目和相关的集成电路投资项目,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经主管部门认定,对成功引进集成电路项目的国内外人员或者国内外企业(机构),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集成电路企业的产品内销,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为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的报关窗口,提供24小时便捷的通关服务。对不涉证、不涉税的保税货物可按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办理通关手续;对应税货物,在提供或者办理担保的前提下,按先放后征的方式办理;对从事集成电路生产的A类企业给予先放后税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只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者线宽等于、小于0.25微米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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