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3]3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37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379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支付境外运费取得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汕国税发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汕头水泥有限公司进口货物取得国内承运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汕头水泥有限公司取得的该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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