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 珠地税发[2003]280号 珠海市地税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刮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珠海市地税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刮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280号
珠海市地税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刮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3]28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8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
为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协税护税作用,进一步强化“以票控税”,根据《珠海市服务娱乐业发票使用及推广税控装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了《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刮奖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刮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服务娱乐行业发票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珠海市服务娱乐业发票使用及推广税控装置改革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刮奖发票为改版后的服务娱乐业专用发票,即《广东省珠海市服务娱乐业税控专用发票》和面额拾元以上的《广东省珠海市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布奖方法
第三条 刮奖发票的奖项分为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类。
第四条 刮奖发票奖项的分布,由计算机自动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出各类别奖项布奖个数并在印制发票过程中随机布奖。
某种面额(类别)发票某一类别奖项布奖个数=该面额(类别)发票的印制份数×该类别奖项在该面额(类别)发票中的分布率。
各类别奖项在各面额(类别)发票中的分布率如下列表格所示:
表格一:
10元
50元
100元
500元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定额10元
0.009066%
0.002906%
0.0003%
0.0001%
0
0
0
定额20元
0.044266%
0.005933%
0.0006%
0.0001666%
0
0
0
定额50元
0.267771%
0.006342%
0.0006285%
0.0001857%
0.00008571%
0.000071428%
0.0000428%
定额100元
0.422844%
0.009877%
0.0009888%
0.0003%
0.00011111%
0.000122222%
0.0001444%
综合布奖率
0.265454%
0.007272%
0.0007272%
0.0002181%
0.00007272%
0.00007272%
0.00007272%
表格二:
10元
50元
100元
500元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卷筒
0.1718095%
0.0068571%
0.0034285%
0.0003333%
0.00019047%
0.00019047%
0.00009523%
平推
单联
0.1718095%
0.0068571%
0.0034285%
0.0003333%
0.00019047%
0.00019047%
0.00009523%
双联
0.0430555%
0.0019444%
0.0008333%
0.0002777%
0.0002777%
0
0
综合布奖率
0.1572327%
0.006289%
0.00314465%
0.0003144%
0.00018867%
0.0001572%
0.00009433%
第五条 刮奖发票的布奖率可根据每期投放的奖金额和印制发票的数量适时调整,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后实施。
第三章 兑奖管理
第六条 刮奖发票兑奖具体工作按照“简便、快捷、稳妥”的原则,依据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凭发票联和兑奖联直接在消费场所向用票人当场兑奖,用票人须将中奖发票联的防伪密码层刮开并将防伪密码填于兑奖联,签字盖章后兑付奖金。对垫付的奖金,用票人凭兑奖联可随时到地税征收大厅发票管理窗口结算,经发票管理窗口税务人员防伪检验和审核无误后支付。
(二)中奖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中奖者应持完整的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到地税征收大厅发票管理窗口,经审核和防伪检验后当场兑奖。
第七条 中奖者应于取得有奖发票之日起7日内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放弃。取得发票的日期应以发票联填开的日期为准,没有填开日期的发票不予兑奖。
第八条 假发票、发票票面严重破损而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有涂改痕迹的发票、未加盖用票人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以及其它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票,一律不予兑奖。
第九条 用于兑付中奖人索取《广东省珠海市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广东省珠海市服务娱乐业税控专用发票》而中奖的奖金,由市局统一解决,并转入各征管分局(区局)专设帐户,各征管分局(区局)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设帐簿,每月月底向市局发票所报告兑奖情况,经市局发票所核对确认后,与市局计财科结算中奖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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