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24:07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3]22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地税发22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地税发22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税收服务,规范税务质疑约谈操作程序,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质疑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其他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含计算机储存资料)进行审核后发现异常,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疑问,同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解释的一种工作方法。
第三条 质疑约谈的对象包括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约谈一般采用单独约谈的方式,对质疑对象是相同行业、相同区域的个体工商户,且质疑问题相同的,可以采用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不得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地点进行,单独约谈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集体约谈必须由主管领导指定一名税务人员主持。
第六条 征收管理科(股)负责质疑约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争议裁定。对质疑约谈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人事等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税务质疑约谈规程
第七条税务质疑约谈业务操作程序
(一)审核资料。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或稽查选案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对。
(二)确定对象。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或稽查选案人员将经审核发现有异常情况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为质疑约谈对象。
(三)质疑。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或稽查选案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质疑问题,并填发《税务质疑书》或《税务约谈通知书》。
(四)答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质疑问题进行自查,并在15日内书面或口头答复税务机关,同时填报《纳税自查报告表》。口头答复的,税务机关必须填制《税务质疑约谈记录》。
(五)处理。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或稽查选案人员必须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处理。
对答复情况无异议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不予检查。对答复情况有异议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立案检查。
税务局(分局、所)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重大税收违法嫌疑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移送稽查局处理。
(六)归档。质疑约谈资料由税务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集、整理、装订和保管。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质疑约谈对象。
第九条 质疑约谈不是税务检查的必经前置程序,不得滥用,不得将已经确定为检查(稽查)对象或者已经进入检查(稽查)程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定为质疑约谈对象。
第十条 质疑约谈对象自查发现有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必须在答复时填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并及时补缴税款。
第十一条 在质疑约谈期间接到群众举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终止质疑约谈程序,但必须将群众举报问题作为补充质疑问题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答复。
第十二条 税务局(分局、所)和稽查局应当相互将《税务质疑约谈申请表》送一份给对方备案。
税务机关不得在质疑约谈期间对质疑约谈对象实施税务检查,但是,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质疑约谈期间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必须终止质疑约谈程序,实施税务检查,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税务局(分局、所)和稽查局应当相互将《税务质疑约谈处理书》送一份给对方备案。
税务机关不得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同一税收问题进行重复质疑约谈。
税务局(分局、所)和稽查局对对方的税务质疑约谈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请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 涉及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不适用《办法》及本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3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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