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24:06

解读国税发[200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税发101号: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1号)(以下简称“新文件”),对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进行了重新明确。这一文件是在《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4号)(以下简称“旧文件”)文件的基础上,依据货物运输合同有关印花税的规定,并结合征管实际,做的修改和补充,现就文件的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文件与旧文件相比,几点新的变化。

1、“新文件”对铁路货运业务印花税的纳税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新文件”增加了铁路货运业务印花税纳税人的规定,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的规定是相符合的。也就是说,同一应税凭证双方都是纳税人。

新文件还对代办铁路货运业务的代办方做了明确的规定,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税。这一规定是避免委托方委托其他单位代办托运业务时出现没有按规定贴花的现象发生,同时也规定了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通过这一规定,反映出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制定过程中比较人性化。

2、“新文件”对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由于“旧文件”在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上只是泛泛的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掌握。而“新文件”不仅明确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并且对应税凭证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列举。同时对作为计税依据的运费范围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避免在运费的结算中出现计税依据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出现。

“新文件”相比“旧文件”有两处改进,一是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上明确了‘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的规定。二是在税款代征上增加了‘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规定。这两条新规定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方便铁路货运印花税的计算和代征工作,同时也降低了征收成本,不用在应税凭证上贴花。

4、“新文件”对铁路货运的印花税款具体缴纳方式,也做了详细规定。

“新文件”直接列举出了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缴入国库的三种具体方式。

二、目前税务机关对铁路货运印花税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的比较典型的问题是税务机关过分依赖铁路企业的计算和代征,造成了铁路运输企业申报缴纳多少印花税,税务部门就承认多少。这就是在执行“新文件”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由于“新文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后按一定的方式缴入国库,而且铁路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核算形式行业性比较强,所以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新文件”的辅导和检查工作,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计算和代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切不可掉以轻心。

2、由于铁路企业在办理货运业务时,收取的费用项目比较多,比较杂,所以要把握好“新文件”规定的铁路货运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所包括的具体项目,以防止多计(建设基金、货物运输杂费)或少计(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项目的情况发生。?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1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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