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3日 深地税发520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该人是否属本单位在册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税所得,并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注: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注(注: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
五、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六、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任何人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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