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21:1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办理验收
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17日 深地税发363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9〕154号)收悉。对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税政三字〔1987〕10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即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从使用或出租、出借之月起计征房产税。符合免税规定的新建房屋,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从使用或出租、出借之月起计算房产税免税期。
市局原《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9〕294号)作废,以本文规定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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