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20:42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0]21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涉及印花税征免意见的报告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涉及印花税征免意见的报告
吉地税发211号

省政府:
接到转来的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钢)《关于通钢重组所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税的请示》(通钢〔2010〕76号),我局在对通钢重组过程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依据有关印花税政策,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 通钢重组过程涉及的印花税
通钢集团的重组,时间跨越长,情况比较复杂。由于首钢与通钢是通过建通投资有限公司完成的重组,股权受让和转让都是通过建通投资有限公司实现的。因建通投资有限公司并不是通钢的重组方,按照印花税政策,通钢集团和建通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2 736 637元和4 745 842元,已缴纳555 633元和4 210 715元,未缴纳2 181 004和535 127元。
二、 我们的处理意见及政策依据
通钢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行为适用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现行印花税关于企业改组改制适用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钢集团与首钢总公司及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方案和相关议案表决意见的批复》(吉政函〔2010〕115号)明确:“关于通钢集团与首钢及首钢控股、建通公司相关协议所涉及的税费减免事项,可依据国家及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豁免。”省政府的批复明确了通钢集团与首钢及首钢控股、建通公司相关协议所涉及印花税适用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的政策。
根据省政府批复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制印花税的政策,我们对通钢集团的请示函复了三条意见:
(一)通钢集团与首钢集团重组过程中,通钢集团与首钢及首钢控股、建通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书据,以及首钢控股公司向通钢集团增资己贴花部分的增资额,按照183号文件规定执行,免予贴花。
(二)建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的印花税,国家没有相关优惠政策,按税法规定应照章征收。但是,考虑到建通公司的资金全部为通钢借入,仅是为通钢与首钢重组搭建的平台,目的是解决建龙股份撤出,便于通钢、首钢重组而专门设立的,所以从支持通钢重组出发,我们研究认为可视为2005年国企改制重组的延续或遗留问题的处理。因此,所签订的股权转移书据,也比照183号文件执行,免予贴花。
(三)已缴纳印花税的处理。建通投资有限公司和通钢集团分别向长春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局缴纳印花税421万元和55.5万元,己作为长春市级财政收入缴入国库。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印花税没有退税政策。
上述意见,我们以吉地税函〔2010〕97号(附后),函复了通钢集团,同时抄送长春市地税局和省直属局按此政策执行。
以上情况,特此报告。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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