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17:44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3]450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地税发450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地税发450号
全文有效
   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以票管税”, 逐步规范我市定额发票抽奖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参与定额发票抽奖的积极性,并配合省局定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现将《韶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暂行办法》(韶地税发380号)修改后印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件成熟的县(市)局可加入韶关市及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的统一抽奖。
二、各县(市)局参加定额发票统一抽奖的,定额发票必须印明“发票抽奖电话:8537888”,同时,所有印明有抽奖电话的定额发票必须通过“广东省征管信息系统3.0版”进行供应。
三、参加全市定额发票统一抽奖中奖所支付的奖金,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先行兑付,并将兑付情况报送市局后再将所需奖金划拨各县(市)局。
四、全市发票统一抽奖活动的发票发放、录入、收集、配号、上报及中奖公布、兑奖查询共用市局的统一系统。各县(市)局负有宣传、推广和辅导的义务。
韶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业的发票管理,通过调动和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进一步打击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平衡税负、稳定税源、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韶关市范围内[指市区和加入发票抽奖的各县(市)]消费取得的定额发票,均可参加韶关市及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
   第三条 参加抽奖的定额发票是指使用发票防伪专用纸,票面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韶关市(XX市XX县)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发票监制章,并印有发票抽奖电话号码等的新版定额发票。
   第四条 全省发票统一抽奖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全市发票统一抽奖由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抽奖时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票抽奖为定期抽奖,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每季度一期,开奖方式为电脑开奖。
   第六条 韶关市第一期抽奖时间为2002年4月8日,以后每期为下个季度首月的8日(广东省“南粤金税”的抽奖时间为1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 每期抽奖登记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
   第八条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负责将上一季度录入本市发票抽奖系统内的有效发票数据、包括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系统报送的有效发票数据,报送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参加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
第三章 抽奖资格认定
   第九条 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应先核对发票的真实性,检查是否有防伪标志;其次应核对发票的有效性,核对发票票面所盖印章与发票领购、开具的单位是否相符。
   第十条 经查验没有问题的有效“定额发票”,请按照发票上的电话号码(8537888)进行输入,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必需的资料后,系统对来源正当、填写正确的发票进行自动编码,并当即告知消费者。此时,消费者就取得了一次抽奖的资格,输入若干张发票就有若干个抽奖编码。
   第十一条 当系统反馈的信息证明该发票有问题并拒绝编码,以及发票上所盖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的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消费者可打电话举报或向我市各地税机关举报。经查实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并由发票印制地税务机关责成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交举报人参加抽奖。
   第十二条 每张有效发票只能参加当期(省、市可同时参加)发票抽奖。当期无论该张发票是否中奖,均不能参加以后各期的发票抽奖。
第四章 抽奖方式和中奖确认
   第十三条 发票抽奖系统对50元(含50元)以下面额的“定额发票”每票配一个抽奖编码,对100元(含100元)以上面额的“定额发票”每100元配一个抽奖编码。
   第十四条 发票抽奖使用社会公认的技术方式公开进行,抽出的号码,经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即确认为当期的“定额发票”中奖号码。
   第十五条 中奖发票的号码将在《韶关日报》等有关新闻媒体公布。消费者可通过发票抽奖电话、韶关地税网站(www.sgtax.gov.cn)或广东地税网站(www.Gdltax.gov.cn)查询抽奖结果。
第五章 奖项和奖金
第十六条获奖的等次、人数和金额
   (一)广东省“南粤金税”特等奖6名
各奖奖金250000元
   (二)韶关市
一等奖10名各奖奖金1000元
二等奖20名各奖现金500元;
三等奖100名各奖现金300元;
第六章 兑奖
   第十七条 中奖者所获得的奖金,由消费地地方税务机关在支付奖金时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每期中奖号码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为兑奖期,最后一天如为节假日时按期顺延,逾期不兑奖的作自动放弃兑奖权利处理。
逾期不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不另行抽取发票号码,奖金也不进入下一期累积抽奖。
   第十九条 中奖发票持票人须凭发票原件和领奖人身份证原件到消费地 地方税务局兑奖。
中奖人为持有发票原件的自然人,兑奖税务机关应在发票上加盖“已兑奖”的字样后将发票原件退还中奖人。外地消费者一律持中奖发票原件回消费地领奖。
   第二十条 参加全省统一抽奖中奖所支付的奖金,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先行兑付,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奖金划拨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后,再划转中奖地的县(市)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一条经确认中奖发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还应追究有关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经鉴定为假发票的;
   (二)经过涂改的发票;
   (三)票面破损严重,发票号码和填写内容无法确认的发票;
   (四)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发票;
   (五)票面上未加盖业户印章或印章模糊的发票,票面上所盖印章与发票领购、开具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
   (六)宣布作废的发票;
   (七)不属于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县(市)级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八)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发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印发的旧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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