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17:25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3.12.18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公平税负,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在原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基础上,经调查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所属期为2004年1月1日后的税款均按新的带征率征收。上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如有新的规定,则应依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二、新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适用于东莞市地税局、东莞市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从事《东莞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带征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得自行调低带征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如发生下列情况,纳税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国家)税务分局审核,报市地税局(国税局)批准后,可以调低带征率,调整幅度由市地税局(国税局)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决定。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四、纳税人从事《东莞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所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应正确核算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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