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东国税发[2004]72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
东国税发72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
东国税发7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东莞市东印印刷有限公司是我市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承接各类出版物的印刷业务,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承接出版单位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委托,按出版单位提供的书(刊、版)号、图文内容和主要规格等要求而发生的印刷业务。我局认为,上述印刷业务中,印刷企业不拥有出版物的书(刊、版)号及其图文内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能自行决定出版物的版次、定价和销售对象,为此,该类印刷业务属于特殊的受托加工劳务,不论出版物的主要原材料是否由印刷企业提供,均应按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以上意见当否,请省局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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