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税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税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税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号
全文有效
2004-01-05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均为全职能局,各级税务分局均为非全职能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置的国家税务局既可设置全职能局,也可设置非全职能局。
二、撤消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实行属地征管。地级市直属征收分局暂时撤消不了的,名称统一更改为“xx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三、省、市、县设置一个稽查局,名称为“xx省(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各地级市市区范围内实行一级稽查,撤消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管辖范围、稽查业务量较大的市,可增设若干个稽查局。
四、各级税务分局的名称统一为“xx市(县、区)国家税务局xx 分局”。
五、对我省已经以业务职能、征管对象为限定语冠名,并对外挂牌的内设或外设机构,以及我省部分征管改革试点单位设置的征收局、管理局(分局)、检查分局等,一律撤消对外称谓,转为内设机构。
六、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现阶段保留,逐步取消对外称谓,更名为内设处、科、股。
七、广州、深圳、湛江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的对外名称和机构建制不变。
八、严格按照总局明确的权限审批机构。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其他科级机构,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其他股级机构的设立、变更、撤消,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各市对照总局《通知》和省局的贯彻意见,统一规范机构设置,对不符合要求的,请于2004年1月9日前将需要设立、变更、撤消的机构,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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