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15:27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国税发[2004]15号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梅国税发15号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梅国税发1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成立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市国税局局长洪福浩、市地税局局长杨荣华担任主任,市国税局副局长李尧祥、市地税局副局长张世光担任副主任,成员有市国税局征管科副科长朱志扬、市地税局征管科科长陈冲,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和共同评审工作。联合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由市国税局征管科副科长朱志扬、市地税局征管科科长陈冲担任主任,成员有市国税局征管科李达、市地税局征管科副科长黎伟城,主要负责联合评审委员的日常工作。联合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实行轮流召集制度,2004年由国税局负责召集,2005年由地税局召集,以此类推。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组长由洪福浩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李尧祥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朱志扬、何江山、曾钢强、黄运源、邓淮昌、徐炳辉、李达组成;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组长由杨荣华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张世光副局长担任,成员由陈冲、林运驰、黄伟平、黎海丰、廖永新、黎伟城组成。
各地要相应成立联合评审委员会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切实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领导和日常管理,并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国、地税机关必须加强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注意事项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两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为一年,其他纳税人以公历年度为一年),各县(市、区)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初评工作,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应在3月底之前完成评定工作。
   (二)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应办未办税务登记且从事生产经营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C级管理。
   (三)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应将D类纳税人名单列册上报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凡在评定期内(两年内)查实纳税人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降为相应的纳税等级,其中A类纳税人降级必须报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审批。
   (五)A级纳税人在评定之前由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统一在《梅州日报》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由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统一在《梅州日报》进行公告。其中,2004年3月份首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由省国税局和地税局确认后统一在全省范围内公告。
   (六)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A级纳税信用等级初审工作,并将初定为A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量化评定表》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呈批表》报送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安排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至1月底止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宣传发动阶段,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和自有资源进行广泛宣传。
   (二)从2004年2月份起开始首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对象是所有实行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必须进行核对此类纳税人名单后再确定评定对象,各县(市、区)联合评审委员会必须在3月15日前将初定为A级和评定为D级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
   (三)从2004年9月1日起开始第二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对象是所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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