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15: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销售粤通卡及电子标签有关发票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销售粤通卡及电子标签有关发票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销售粤通卡及电子标签有关发票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7号
全文有效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粤通卡销售税务发票问题的请示》(专营财81号)、《关于申请印刷粤通卡及电子标签销售定额发票的请求》(专营财1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发票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申请印制《广东省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粤通卡定额发票》和《广东省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电子标签定额发票》,该发票只适于销售粤通卡及电子标签时专用。
   二、鉴于你公司销售粤通卡及电子标签使用的定额发票所在地域的特殊性,在我局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
   三、请你公司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将上述定额发票的设计式样送审后报我局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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