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10.12”专案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10.12”专案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
粤国税函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10.12”专案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
粤国税函22号
全文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核销我行2003年度“10.21”专案支出的请示》(粤中银财853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10.21” 专案支出2383.04万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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