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12:5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4]6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6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6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19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人及有关征收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州港务局向海印集团公司借款建设“海印大厦”。大厦建成后,广州港务局经确权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将“海印大厦”部分房产交给海印集团公司使用50年以抵偿借款,即海印集团公司一次性向广州港务局支付了50年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广州港务局为“海印大厦”的房产税纳税人,从该房产交付使用之月起,按使用年限逐月平均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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