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函[2004]3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梅揭路段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梅揭路段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函3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梅揭路段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函38号
全文有效
广东路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粤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经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与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协商同意,现就汕梅高速公路梅揭路段税收征管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汕梅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纳税款的84.8%(即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部分)由广东路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路达公司)和广东粤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粤嘉公司)向梅州市梅县地方税务局畲江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和丰顺县地方税务局应当与梅县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梅县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代征税款通过调库方式按照比例(见附表2)分别划转兴宁市和丰顺县地方税务局。
二、汕梅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纳税款的15.2%(即揭阳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部分)由路达公司和粤嘉公司向揭阳市揭东县地方税务局曲溪税务分局申报缴纳。税款缴纳可采取信汇或者电汇方式进行,揭东县地方税务局曲溪税务分局收到税款后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并邮寄回路达公司和粤嘉公司。
揭东县地方税务局不再与梅县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三、路达公司和粤嘉公司的财会报表等纳税资料统一报送到梅县地方税务局畲江税务分局。兴宁市、丰顺县、揭东县地方税务局如需纳税资料可向梅县地方税务局畲江税务分局查询或索取。
四、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梅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路达公司和粤嘉公司的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对路达公司和粤嘉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和营业税汇审工作。
五、路达公司和粤嘉公司应在梅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沿线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对路达公司和粤嘉公司的税务登记实行只登记不发证办法。
六、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通行费税款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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