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4]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发2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销售的主导产品是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产品。
二、企业生产的产品向科技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时,同时向科技部门办理认定 “两个密集型”产品资格。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产品后,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审批: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省科学技术厅对企业产品“两个密集型”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4、《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版);
5、省科学技术厅对企业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对应具体目录关系认定的相关文件(证明);
6、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明细帐及利润表(复印件);
7、企业合同、章程及有关批准文件;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经批准享受“两个密集型”产品税收优惠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主导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必要的措施进行监管,及时、具体地掌握企业的主导产品生产经营的变化和销售情况。企业当年的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没有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的,不享受“两个密集型”产品的税收优惠。
五、企业由于新产品的生产销售,使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没有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的,不享受“两个密集型”产品税收优惠;新产品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产品,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新产品与原主导产品销售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的,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产品税收优惠。
六、企业新增加“两个密集型”产品需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审批:
1、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省科学技术厅对新产品“两个密集型”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3、省科学技术厅对企业新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对应具体目录关系认定的相关文件(证明);
4、“两个密集型”新产品的销售收入明细帐及利润表(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企业应设立销售明细帐分别反映(核算)主导产品与其他产品的销售收入,企业没有对主导产品单独反映而影响计算产品销售比例的,不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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