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4]71号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71号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7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19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4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69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市局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征管科牵头,法规科、税政科、计财科、稽查局等部门组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日常评审工作。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工作还有待完善,为此,市局决定先将实行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纳入首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本次评定只评选出A级纳税人(具体标准参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由于本次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分局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并注意加强与当地国税分局的协调联系。对国地税分局拟推荐为A级的共管户(国、地税部门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国、地税分局应分别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呈批表》(适用A级纳税人)的“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初评意见”一栏加盖意见;对于纯属地税系统管理的纳税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无须经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共同评定,即只须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呈批表》(适用A级纳税人)的“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初评意见”一栏加盖地税分局意见,无须加盖国税部门意见。各分局将纸质材料(国税发92号文件附件1、3)加具意见后,于4月23日前上报市局征管科。
四、对于粤国税发69号文件中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牌匾的式样,根据省局要求,现对其内容补充如下:
(一)“有效期限”统一为每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后的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如首次评定的有效期限统一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
(二)纯地税管户的A级纳税人,牌匾落款为“XX市地方税务局”;
(三)落款日期“二OO 年 月 日”改为“二OO 年 月”,首次评定统一按省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公布的所属月份,即二OO四年四月。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04日 粤国税发24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清〉的通知》(国税发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的一项重要王作抓紧抓实抓好,以推动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要通过不同渠道和形式,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精神实质,辅导具体操作,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国、地税机关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科学安排,统筹兼顾。各地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评定内容和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指标分值,结合我省实际,对各项内容的分值进行分解细化(分数的具体评定说明见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量化评定表》)。
1、税务登记情况15分。其中:开业登记(2分)、扣缴税款登记(2分)、税务变更登记(2分)、登记证件使用(2分)、年检和换证(2分)、银行账号报告(3分)、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2分)。
2、纳税申报情况25分。其中:按期纳税申报率(5分)、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5分);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5分);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分);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5分)。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其中: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分);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4分);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6分);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3分)。
4、税款缴纳情况25分。其中: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9分);欠缴税款情况(9分);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7分)。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其中,有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的,每次扣20分;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每次扣10分;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次扣5分。
(二)评定组织与程序。各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应分别成立由征管部门牵头,法规、税政、计统、稽查等部门具体参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按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成立国、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共同评审工作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如下:
1、以每两个纳税年度为一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各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纳税信用等级的共同评定工作。
2、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评审小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初评出各自管辖范围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各级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共同评定工作。其中,A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初审,报市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审批。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县(市、区)级联合评审委员会审批。A、D级纳税人名单报省级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备案,以加强管理与服务。
3,市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共同评定的A级纳税人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发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专线等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4、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共同管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三)激励与监控。除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对不同等级纳税人实施基本的分类管理之外,明确以下两点:
1、对A级纳税人的发票供应,可按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需要保证供应,原则上一次可供应1个月的用量,并实行验旧供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原《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107号)中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部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但对分类后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等问题,在未另文通知之前,暂按原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其出口退税被核定为A、B类的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其中,对出口退税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申报办理退(免)税;经审核无误后,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对出口退税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申报退(免)税。其他包括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和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三、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一项内容新、专业要求高的综合性税收征管工作:各地在推行过程中,务必加强宣传辅导,同时,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抓基础,认认真真办实事,真正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杜绝形式主文。
全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至明年3月底前,首先对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并评定出A级纳税人(具体参评纳税人名单由国、地税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各市联合评审委员会于明年4月10日前将首批共同评定的A级纳税 人名单,报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确认后统一在全省范围内公告。今后确定的A级纳税人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选择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阶段:从2004年9月1日起,各地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扩大到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各地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1、纳税信用等级量化评定表(略)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略)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呈批表(略)
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略)
5、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07月17日 国税发92号)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下”
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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