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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发[2004]132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费)票证的使用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费)票证的使用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132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费)票证的使用办法》的通知
佛地税发13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26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南海区农村信用联社、三水区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关于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费)票证的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计财科反映。
附件:关于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费)票证的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实施财税库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有关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佛山市财政 税务 国库 银行实行计算机联网后有关票证使用问题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佛山市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费)入库系统(简称ETS)或通过税银库联网、税银联网扣缴税(费)款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的票证种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和《电子缴税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第二章 票证开具
第四条 商业银行辖区内各国库经收处,根据电子扣税指令成功扣缴税(费)款,打印《凭证》,并由经办银行盖章,银行经办人签章。对从扣缴税(费)款之日起超过一年期限仍未索取《凭证》的纳税人、缴费单位(人)商业银行不再为其开具。
第五条 纳税人、缴费单位(人)使用非对公帐户缴纳税(费)款,还须由扣款银行在其存折或交易清单的交易摘要里注明“国税”、“地税”或“社保”字样,表明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的税(费)款。
第六条 纳税人、缴费单位(人)遗失《凭证》,可要求开户银行补制1次,补制的《凭证》必须注明“补制”字样和补制次数。对从扣缴税(费)款之日起超过一年期限的,商业银行不再为其补制。
第七条 纳税人、缴费单位(人)缴纳税(费)款时,由商业银行开具《凭证》,不再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缴费单位(人)以《凭证》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第三章 票证换开
第八条 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用于异地抵扣税(费)款或出境等情况的,可持《凭证》原件、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完税证》,纳税人须在《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税务机关收存《凭证》复印件。
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可凭盖有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理。
没有公章的个体户或个人换开《完税证》的,须附业主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由税务机关收存。
对从扣缴税(费)款之日起超过1年期限仍未要求换开《完税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换开。
第九条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相关资料无误后,打印《完税证》交纳税人,经开票员、纳税人核对无误后在《凭证》原件上加盖“已换开完税凭证,此单仅作附件”印章,并在收存资料上填写对应换开的《完税证》字号。
第十条 一笔成功的扣款交易只能换开一张有效的《完税证》,不得补开、重开。
第十一条 开票员收存《凭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后,每月应按税票装订办法装订成册并交由票管员保存。
第十二条 票管员应在每月1-10日内对上月换开《完税证》的《凭证》在征管软件中与对应已换开的《完税证》进行比销,打印清单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上级计财部门。
第十三条 临时开具通用发票的纳税人,可凭《凭证》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通用发票(已换开《完税证》的,须凭《完税证》领取)。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指定不同的人分别办理开具通用发票与换开《完税证》的工作。
第四章 《凭证》撤销
第十五条 如扣缴税(费)款内容与实际应申报内容不符,当天发现且所扣缴税(费)款未缴入人行国库的,可办理《凭证》撤销手续。
前款所述《凭证》撤销手续,指对《凭证》以及《凭证》所发生的电子交易一并实施撤销手续。
第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凭证》撤销手续,银行经办人须在《凭证》原件上注明“撤销”字样和撤销原因,银行、纳税经办人在《凭证》上签名确认后,商业银行收存《凭证》原件。
第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凭证》撤销手续前曾办理《凭证》补制的,应持补制《凭证》的原件一并办理。银行经办人应收存《凭证》原件及其所有补制件。
第十八条 已领取发票或办理换开《完税证》等涉税事项的《凭证》,不得办理《凭证》撤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当天开具的《凭证》,不得办理《凭证》撤销手续。
第二十条 已作撤销处理的《凭证》,银行不得再另行补制。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须提供《凭证》时,已作撤销处理的《凭证》无效。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每日将上一工作日办理撤销手续的《凭证》装订成册,并附撤销清单,交各区地税局票管员保存。
如商业银行在办理撤销手续前未能成功打印《凭证》,以致无法向地税局提供撤销处理《凭证》的,商业银行应就该《凭证》向地税局出具《电子缴税凭证撤销证明》(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各区地税局票管员应根据征管软件认真核对商业银行交来的撤销资料,确保资料准确、齐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缴税凭证撤销证明》
1、凭证电子交易流水号:
2、纳税人代码:
3、纳税人名称:
4、金额合计:
5、撤销原因:
纳税人签章: 银行经办人签章:


银行主管签章: 日期:
(注:规格为标准A5复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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