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05:06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4]9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地税发9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地税发9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3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管理,规范该行业税收征管,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东府办45号文,见附件),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委托代征的办理。各税务分局要迅速与各镇(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办理委托代征手续。要做好对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和业务指导,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完税凭证和发票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
二、计税租金标准和税款所属时期。今年的单位计税租金标准暂按每平方米3元,税款所属时期从2004年5月1日起计算。
三、税款的征收。纳税人按季度缴纳税款,统一通过银行进行扣缴,由银行在纳税人的存折上打印扣税标识作为纳税人完税标志,不统一开具完税凭证。若纳税人需要税票,可凭已打印扣税标识存折到当地税务分局申请开具一联式《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可到市局计划财务科领取),分局要在存折上注明“已打印税票”字样。管理服务中心在征收逾期缴纳的税款和代开发票补征税款等情况需要填开手写完税证时,各税务分局要做好手写完税证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四、税款结报。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双限”制度(即票款结报的期限为一个月,结报限额为10万元,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达到,都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五、税款催缴。对于在征收期内未存入足够税款进行扣缴的,由管理服务中心在征收期过后20日内通过上门或电话催缴的方式进行催缴,若纳税人仍不缴纳,由管理服务中心将欠税户名单交税务分局,由税务分局发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催缴通知书》(可到市局征收管理科领取),并协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催缴。
六、发票领购及开具。管理服务中心向纳税人开具《东莞市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开个人租赁发票》,由各税务分局到市局领购发票后向各镇区管理服务中心供应,各税务分局负责做好该发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停业期限的界定。停业时间按月计算,若一个月累计停业时间超过15天(含本数)的作整月停业处理,少于15日的该月份不计算停业。纳税人必须在开始停租之日起10天内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停业申请(只能对当月及以后月份办理停业申请)。
附件:《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4]9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