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01:4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4]64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深地税发64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深地税发64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1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8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我市暂无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常驻,今后如有此类机构驻深,请按国税函808号文的要求加强对其雇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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