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00:2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4]22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2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24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先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劳务单位取得的“装卸搬运”收入,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49号规定,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代开票收入作应税收入申报,其按3.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预缴税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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